住宅停车场收费不提“政府指导价”了,生活垃圾转运站、终端处理设施的选址或须听证,2020年公办幼儿园学位力争占总学位一半以上……昨日,记者从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得上述信息。
在12月26日举行的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提交四审,审议稿再次出现新变化,此前提出的住宅停车收费拟实行政府指导价遭到国家发改委的反对,因此此次修改中建议,通过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并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规范住宅停车收费行为。也就是说,住宅停车场收费将仍然由市场决定,但必须与业主协商议价、合理定价。据悉,停车场条例是具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广州第一次实行四审的法规,其立法难度、协调难度和立法涉及面可见一斑。
未与业主商议
不得擅自涨价
此前草案的二审稿提出,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拟实行政府指导价。而在草案三审之后,10月底,有关部门赴北京向国家发改委就住宅停车收费问题进行汇报和沟通。
国家发改委认为,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是方向,是大势所趋,草案中关于住宅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不妥。住宅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是政策方向,建议广州结合自身情况,通过立法建立健全议价规则等机制,以市场化的手段对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定价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管,明确职责分工和处罚条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放开停车收费后的价格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执法保障。
鉴于此,此次草案中删去关于住宅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新增关于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提出“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对住宅停车场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完善协商议价、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合理引导停车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草案四次审议稿还提到,“要求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与全体业主充分协商、合理定价,未与全体业主协商议价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要求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对未依法协商议价擅自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新增了一个条款,“关于业主共有车位的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而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也在立法思路说明中提到,议价规则应至少对下列三类情形进行规范,第一,建设单位取得住宅停车场所有权后,确定住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第二,住宅业主对住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不满,提出降低该标准的;第三,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拟提高住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
修改稿中还明确未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议价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未依法协商议价,擅自确定或者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发现这类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道路临时泊位
拟阶梯式收费
另外,在此前审议时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中关于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不全面,建议严格划设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具体规定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设置年限、停放时间、停放范围,规定夜间免费停车等,严格控制泊位数量,还路于民。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普遍实行特许经营管理期间,出现了乱划、乱停、乱收费等诸多问题,引起市民的强烈不满。规范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设置、施划、使用和管理等是本次立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草案四次审议稿中对该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包括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并详细规定了编制和调整设置规划的主体、内容、要求和程序等。授权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中明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设置年限、停放时间、停放范围、夜间是否免费等具体内容。并明确规定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施划主体和要求。具体规定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管理主体和职责。同时,明确规定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规定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实行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标准,通过经济手段,鼓励短时停车、快停快走,减少路边停车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