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发布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该规定对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提出了多项硬性指标,还明确提出了纯电动乘用车企业仅能生产包括纯电动和增程式混动车在内的“纯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在《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中提出了新建企业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二)具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从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到样车研制、试验、定型的完整研发经历。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蓄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三)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及底盘制造、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四)自行试制同一型式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少于15辆。提供的样车经过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在符合汽车国家标准和电动汽车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在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整车轻量化、经济性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相比于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颁布的规定在一些条款上做出了让步,准入门槛有所降低。比如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并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还取消了“新建乘用车企业的投资主体必须具备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研发基础”、“新建电动车制造企业需提交对纯电动乘用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承诺”的要求,对于一些新兴的电动车企业提供了政策性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