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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推责/4S店欺诈 高尔夫发动机严重缺陷

汽车消费网
2013-04-11

  概要:

  深圳车主刘先生,于今年3月14日在4S店(深圳安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订购了一台全新一汽大众高尔夫轿车,并约定于3月22日提车。然而在提车当天,其便发现该车发动机有明显异响,后经4S店拆检,确认发动机存严重质量缺陷,且曲轴轴瓦等重要部件已遭磨损;同时,在检查过程中,刘先生还发现其发动机底部曾遭受过撞击,且受损部位因长时间未处理已锈迹斑斑,因此质疑4S店存在欺诈销售的行为。而此后,4S店与厂家竟互相推责,致使刘先生的维权诉求始终无法实现。

  投诉时间:2013-04-08 16:02:39

  车主刘先生投诉原文:

  http://bbs.315che.com/forums/showtopic-428381.htm

  车主:产品缺陷/销售欺诈 4S店及厂家互踢皮球

  中国汽车消费网工作人员对刘先生反映的问题,引起了高度重视并在第一时间与其取得了联系,就车辆的具体问题做了更详尽的了解。刘先生表示,他在22日提车当天发现发动机有异响之后,第二天马上就近到了珠海当地的一家大众4S店检查,但对方称,该车异响的问题比较严重,另外,发动机底部还遭受过碰撞且已经生锈,明显是很久前的老伤,建议他回原来购车所在的4S店处理;继而,24日一早其又赶到了一汽大众深圳安进店,并提出了换车的要求,但遭对方一口回绝。

  后经过协商,刘先生同意对发动机进行拆解,并确认了该发动机的确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曲轴轴瓦等重要部件也已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磨损,4S店因此提出了更换新发动机的解决方案。刘先生告诉我们,个体消费者维权实在太难,当时便退而求其次接受了这个方案,但提出了修理期间4S店需提供备用车或补偿交通费的要求,然不想连这个起码的要求对方仍不予满足;此后,两个多星期过去了,需更换的新发动机,厂家始终不予发出,4S店称具体的发货、到货时间他们无法得知,由厂家掌控,而致电一汽大众客服中心询问时,对方又称具体的事宜要由4S店来解决;就这样被来回踢了几次皮球之后,刘先生不仅对大众的产品质量失去了信心,更对他们的服务彻底失望。

  4S店:撞伤由客户造成

  随后,工作人员又电话采访了深圳安进4S店的相关负责人——售后服务总监任先生。其表示,客户刘先生的发动机的确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至于新发动机,厂家会在近期发出,预计再有一周左右的时间就可以修复交车了;关于发动机底部的碰伤,则是由客户驾驶过程中造成的,至于锈迹,只要是外部的油漆被刮掉又沾水,那么一个晚上的时间铁的材质就会生锈,而4S店在新车交付之前都会进行严格的PDI检查,确认车辆各部分都没有问题之后才交给客户,因此4S店是绝对没有问题的。

  另外,当工作人员以今年10月即将实施的汽车三包规定中的内容——“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来质问任总监时,其称既然目前汽车三包还没有正式实施,那么就不能按照三包的规定来做,如按照三包要求连维修时间超过一定期限的,4S店都应该要换车。

  一汽大众:不提供备用车或交通费用补偿

  此后,工作人员又马上与一汽大众官方客服中心取得了联系,并同样以汽车三包新规中关于备用车或交通费用补偿的条款对其进行了质问。然对方却非常决然的告诉我们,对于此类间接损失,一汽大众一律不予提供。另外,关于刘先生车辆的其它问题,对方表示要与相关人员核实之后再做处理。

  分析点评:4S店、一汽大众在责难逃

  参照《消保法》的规定,如4S店确实存在欺诈行为的,则应加倍赔偿刘先生的损失,也就是“退一赔一”;而按照汽车三包新规,车辆在修理期间就应当为刘先生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4S店这种(汽车三包)不实施就不执行,以及厂家不提供所谓“间接损失”的做法,显然是在推卸责任。这种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因为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刘先生车辆发动机异响的问题是在提车当天就出现的,由此可见,该车辆发动机的缺陷在销售给刘先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这也就是说4S店未能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商品(车辆),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参照《合同法》的要求,买方完全可以解除合同,而卖方就该承担(更换、退货等)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当然4S店在赔偿之后,也有权向一汽大众进行追偿。

  编辑建议:

  综上所述,4S店及一汽大众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希望能幡然醒悟,及时妥善解决刘先生车辆相关问题。同时,也呼吁国家相关部门能迅速介入调查,帮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参考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3年10月01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九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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