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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漏洞亟需完善 剖析汽车“三包”新规

汽车消费网
2013-01-17

  问题六:特殊件为何由厂家来定?

  新规引文:

  第五章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在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车辆因质量问题维修累计时间超过35天的就可以进行更换,但却排除了特殊件的运输时间,而特殊件又是由生产者来明示,也就是由生产者自行划分,这就给了生产者很大的回旋空间,其实这一部分有关部门完全可以事先规定范围。

  (友情解读:另外,该条款还规定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也可以换车,这里我们做个简单的解读。因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车辆故障是有故障原因和故障现象之分的,比如车辆无法启动,这是一种故障现象,而可能产生这种故障现象的很有多种不同的原因:电瓶电压不足、启动马达不工作、缸线、火花塞失效等等,不同的故障原因都可能产生同一种故障现象。而这里说的“同一产品质量问题”,应该指的是故障原因,或者说是具体的故障点,而不是故障现象,比如启动马达出现了6次质量问题就达到了更换标准,而仅出现了因6次不同故障原因(如启动马达、缸线、火花塞、电瓶等问题)导致的无法启动这同一故障现象就没达到更换的标准。)

  问题七:更换新车的交付时间及退车款到账时间为何没有明确规定?

  新规引文:

  第五章第二十二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五章第二十四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第二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在上面三条中规定了,凡是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车,并在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换车证明,退车的也是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退车证明,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可退换车证明是出具了,但消费者最关心的还是实际新车何时能到手,退车款项何时能到账的问题?而这些关键的细节在新规中却没有明确规定,从一定程度上给商家留下了很大的扯皮空间。

  问题八:因退换车而产生的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新规引文:

  第五章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新规中充分考虑了车辆的折旧问题,要求消费者在退换车的过程中补偿车辆的折旧费。然而却忽视了消费者最关心的因退换车而产生的过户费、购置税、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的问题,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肯定会产生很大的争议,在编辑看来只要是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退换,这些相关费用都应该由销售者承担。

  (友情解读:另外,在解读第二十五条时很多消费者在理解上可能会发生偏差,因为它一方面要求消费者支付车辆使用补偿费用,另一方面又称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那么哪一种属于免费更换,哪一种属于需要支付补偿费用的就成了一个问题。这其实要结合新规第二十条来理解,即“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那么除此之外的退换车,就应该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

  问题九:补办三包凭证到手时间因何不明确?

  新规引文: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段)

  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新规中规定了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补办三包凭证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但其中10个工作日的补办时间究竟是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补办程序,还是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办好的三包凭证交付给(或是寄给)消费者,这里还需要有明确的说明。

  总结:

  以上针对汽车“三包”新规提出的九大问题,希望有关部门能及时完善,真正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信质检总局将这一新规留到10月以后才正式实施,也是希望能在这段时间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及时整改和完善。

  友情提醒:

  在实际车辆维修保养的过程中,很多车主往往忽视对汽车维修单的索取和保管,而实际维修单确是消费者维权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有力凭证。在新规中也有多处直接或间接地说明了其重要性。另在新规第十三条也明确说明了“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所以消费者一定要记得索取和保管好您的维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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