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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姆勒与美国相关部门就贿赂门达成和解

盖世汽车网
2010-04-03

  德国斯图加特——戴姆勒股份公司今天宣布已经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司法部(“DOJ”)就其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CorruptPracticesAct,“FCPA”)所进行的调查达成和解。根据和解条款,戴姆勒将支付9,360万美元的罚金和返还9,140万美元非法所得。戴姆勒为此已经提取了足额准备金。

  戴姆勒对SEC和DOJ开展的调查给予了积极配合。自2004年秋调查开始以来,戴姆勒便采取了必要的人事及其他补救措施以确保此后的行为符合《公司道德规范》和有关法律的要求。

  “合规是戴姆勒工作的重中之重”,戴姆勒股份公司董事长迪特蔡澈(DieterZetsche)博士说到,“我们已经从这件事中汲取了足够的教训。现在我们的公司比过去更出色,更坚实。同时,我们将竭尽全力确保公司严格遵守最高标准的商业道德规范。”

  根据与SEC达成的协议:

  就SEC针对公司违反FCPA所提起的民事诉讼,公司与SEC达成和解。

  戴姆勒同意返还9140万美元非法所得。

  根据与DOJ达成的协议:

  戴姆勒股份公司就违反FCPA账册记录条款的指控与DOJ达成缓期起诉协议。据此,戴姆勒同意支付9360万美元的罚金。

  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前身为戴姆勒-克莱斯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也与DOJ就违反FCPA禁止贿赂条款的指控达成了缓期起诉协议。

  Mercedes-BenzRussiaSAO(前身为DaimlerChryslerAutomotiveRussianSAO)和DaimlerExportundTradeFinanceGmbH向华盛顿联邦地区法院承认对其违反禁止贿赂条款的指控。

  作为缓期起诉协议的条件,戴姆勒股份公司和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协议的两年期间内不再违反FCPA,并建立一套详细的合规计划,以确保遵守反腐败法律(如FCPA)。若缓期起诉协议的条款得以完全履行,DOJ将不再追究戴姆勒股份公司和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的任何责任。

  此外,路易斯弗里赫(LouisFreeh)法官将在协议三年有效期内担任独立监查员,监督公司FCPA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等事宜。弗里赫法官自2006年便开始担任戴姆勒独立合规顾问,参与包括组织和政策调整在内的各项合规管理事务。弗里赫法官在缓期起诉协议下的监督工作将建立在其此前工作的基础上。

  戴姆勒首席财务官和公司董事会成员博多乌博(BodoUebber)说:“我们已经审核了公司业务的各个方面,并对会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和合规管理等公司管理规范作了改进。我们为将来的发展做好了准备。”

  戴姆勒采取的措施包括:

  在全球范围内扩展戴姆勒合规机构,以确保《公司道德规范》和相关法律得以遵守。

  在内部各集团公司和业务部门分别任命合规专员,直接向首席合规官汇报。

  扩大国际培训项目范围,包括定期举行合规会议、培训讲座和合规信息交流。

  设立合规咨询热线,就戴姆勒合规事项提供有针对性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