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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套牌车”牟利 首次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青年报
2008-10-29

  贩卖“套牌车”车牌牟利的女子欧阳雄日前被北京通州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这是北京市首次对涉及“套牌车”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6月11日11时许,欧阳雄以人民币300元价格购买他人伪造的号码为“京GK38××”、“京GK25××”、“京GP18××”的机动车号牌3副。当日15时许,欧阳雄在通州区永顺镇西杨庄938路公交车站被民警当场抓获。

  据主审法官钱龙介绍,此案涉及假机动车号牌犯罪,被告人欧阳雄倒卖假机动车号牌,从中赚取差价。从在案证据看,涉案的假机动车号牌将被用于“套牌车”。套牌车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在北京市机动车数量庞大并在不断增加情况下,“套牌车”对城市交通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致使真车主枉受“不白之冤”。过去对于套牌车行为,主要由公安部门予以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极少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在此案中,机动车号牌首次被通州法院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介绍,目前惩处的主要是“套牌车”行为的上游犯罪,对于套牌车的实际使用人,因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目前不能追究刑事责任。